(2017)皖1126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华银与张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银,张作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383号原告:王华银,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被告:张作新,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原告王华银与被告张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王华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华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学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