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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少城、潘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少城,潘兴华,钟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2号申请执行人:范少城,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潘兴华,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被执行人:钟益花,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7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范少城与潘兴华、钟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无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赛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