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少城、潘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少城,潘兴华,钟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2号申请执行人:范少城,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潘兴华,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被执行人:钟益花,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7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范少城与潘兴华、钟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无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赛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