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1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段永金与王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永金,王国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21民初46号原告:段永金,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被告:王国顺,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原告段永金与被告王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5月11日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段永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顺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永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王国顺向原告段永金支付油款20853.53元。事实和理由:在2015年12月9日至12月22日,我与王国顺约定,他到我站进行加油,由我为他先垫付油款,按照约定:垫付1月左右后,王国顺将对所欠款项进行支付并结清。截止最后加油至今,我为其垫付油款合计:20853.53元(贰万零捌佰伍拾叁元伍角叁分)。但他不但未与我进行沟通而且现在已无法联系到本人,现将王国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诉求。本院在法制日报2017年2月8日第12版上刊登公告依法向被告王国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现公告期已届满被告王国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段永金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欠款记录一组,证明被告王国顺到原告段永金所在加油站加油,其中七次加油的油款由原告进行垫付,共欠原告油款20853.53元;3、临沧销售【2016】30号文件复印件一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临沧销售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段永金原系云南临沧销售分公司凤山加油站员工,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临沧销售分公司欣源加油站经理(凤庆县习谦街)。被告王国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段永金提交的上述证据,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段永金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临沧销售分公司员工。被告王国顺从事工程作业,因工程用油需要,被告王国顺常到原告所工作的加油站加油,就此相互熟识。2015年11月间,经双方口头商议约定:被告王国顺到原告工作的加油站进行加油,由原告为被告先垫付加油款,并约定:垫付一个月后,王国顺应将对所欠款项进行支付、结清。2015年12月9日至12月22日期间,被告王国顺共有七次到原告处加油,累计加油款20853.53元,原告已按约定进行了垫付,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向原告支付、结清所欠油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2015年12月9日至12月22日期间,被告王国顺共有七次到原告处加油,累计加油款为20853.53元,油款已由原告进行垫付,被告在欠款记录单上签字确认,认可欠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但被告王国顺没有信守承诺,未在约定时间付款。在本案诉讼中,被告王国顺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参与庭审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欠原告油款20853.53元的事实,原告段永金主张被告王国顺支付欠款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段永金欠款人民币20853.53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21元,由被告王国顺承担。(限判决生效次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长 彭玉菊审判员 李海庆审判员 胡占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