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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崔福俊、王朋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福俊,王朋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财保88号申请人:崔福俊,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王朋朋,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申请人崔福俊因与被申请人王朋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王朋朋驾驶的冀D×××××号小型面包车一辆价值中的2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崔福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王朋朋驾驶的冀D×××××号小型面包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