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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余某某、安徽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安徽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669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严格按照(2016)皖0803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判决事项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119.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