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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何继光申请执行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继光,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16号申请人何继光,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XXXXXX。被执行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敏,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XXXXXX。住所地XXXXXX。申请执行人何继光与被执行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我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1380000元,剩余案件款89169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继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荣审 判 员 孙   丽   敏审 判 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   忠   正书 记 员 李   梦   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