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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俊威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俊威,男,1994年1月12日生于四川省江油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威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静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振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俊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刘俊威与其女友向某(另案处理)共谋盗走王某甲的手机后,便一同进入王某甲位于江油市三合镇的租房,后刘俊威趁王某甲熟睡时,将其放于床头充电的一部苹果6S手机盗走,并于同日赶至绵阳市区,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手机典当给江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000元人民币。2016年9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刘俊威在江油市马路湾附近的龙抬头网咖仙乐世嘉店上网时,趁在41号机位的王某乙睡着时,将其放在桌子上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0元人民币。案发后,侦查机关已将前述两部被盗手机分别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俊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俊威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俊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俊威予以惩处。被告人刘俊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俊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及照片,江价鉴字[2016]164、17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手机聊天视频截图、2016年9月30日案发时段视频、江油市中坝仙乐网吧刘俊威上网登记记录、欠条一张,证人邓某某、江某某、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同案犯向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俊威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光盘,(2014)堆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2014)拉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的证明一份,拘留证、逮捕证、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俊威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俊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俊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谢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雪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