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执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睿华、魏海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睿华,魏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睿华,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魏海辉,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睿华与被执行人魏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魏海辉之妻万利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海辉之妻万利的银行存款1521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晓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