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行审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市合川区双龙湖页岩砖厂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合川区双龙湖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26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环境保护局,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屏路91号。法定代表人廖琴,局长。委托代理人苏仁轩,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廖薇,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双龙湖页岩砖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双龙湖两堂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6CQQ7J。投资人胡伦英,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川环罚[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拾万元、加处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2016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页岩砖制造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生产废气散排,存在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2016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16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合川环罚[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拾万元整。2016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被执行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川环罚[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拾万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为保护环境,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合川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合川环罚[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拾万元、加处罚款拾万元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芬审 判 员 沈远东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燕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