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合江县人民法院与万有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有云,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179号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万有云,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2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0号日立案受理合江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万有云罚金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万有云尚欠罚金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万有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对其无财产证明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0522刑初138号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路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