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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合江县人民法院与万有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有云,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179号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万有云,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2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0号日立案受理合江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万有云罚金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万有云尚欠罚金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万有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对其无财产证明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0522刑初138号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路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