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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有军撤销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669号申请人四川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刘志荣,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罗有军,男,汉族,汉族,生于1959年5月23日,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人四川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有军撤销权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民初1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已按照该调解书第一条的约定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民初1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清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