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张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96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九狮桥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909XE。被执行人: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二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68812481-X。法定代表人:张世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二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66421230-5。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长白山路16号长润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7041457-1。法定代表人:张世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长春街南长白山路东2#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6496453-4。法定代表人:张世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原名称安徽省万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55181251-5。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世成,男,197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8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工业区长春街南长白山路东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