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8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吴春与邓小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邓小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145号原告:吴春,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龙,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小虎,男,汉族,1989年8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曹平,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诉被告邓小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春负担。审判员 杨晓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爱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