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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唐雪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雪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3刑初10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雪平,男,1970年1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辩护人吴远国,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雪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天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雪平及其辩护人吴远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9日,被告人唐雪平���程某1、程某2、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经共同商量,由李某某等人以搭顺风车为由把被害人黄某及其妻子马某骗上程某2驾驶的轿车,后李某某假装“捡到钱”并提出与被害人“分钱”。随后,程某1以车上人员捡拾其钱财为由,要求检查前述人员随身物品和银行卡,并要求提供银行卡密码。随后,程某1、程某2、李某某等人伺机盗走被害人现金5300元、2张银行卡。之后,被告人唐雪平持该2张银行卡取走53400元,另产生取款手续费损失8元。2017年2月5日,被告人唐雪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雪平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监控视频,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唐雪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雪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5300元,同时窃取他人信用卡并取款53400元,涉案金额共计58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被盗钱财587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8元,应由被告人唐雪平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雪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雪平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五万八千七百零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宛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