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民初198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伟与梁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梁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19870号之二原告:王伟,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雄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豪,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丽芬,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王伟诉被告梁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2.29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972.29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原告王伟已预交1724.58元,其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752.29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审 判 长  张高龙人民陪审员  黎泽民人民陪审员  冯笑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