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更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崔英德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英德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更238号罪犯崔英德,男,1959年9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兰州市安宁区人,现于定西监狱服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安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英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87分。积极参加劳动,共获表扬6个,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涉案现金10万元,案发后全部退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属司法解释规定从严控制减刑幅度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英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马建勋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张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