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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满达与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市分公司、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达,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市分公司,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778号原告:满达,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市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负责人:韩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韩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满达诉被告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满达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满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满达负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