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满达与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市分公司、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达,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市分公司,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778号原告:满达,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市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负责人:韩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韩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满达诉被告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满达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满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满达负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