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代献锋与郭二柱、白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献锋,郭二柱,白丽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民初349号原告:代献锋,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村民,现住山西省清徐县。被告:郭二柱,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村民。被告:白丽花,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村民。原告代献锋与被告郭二柱、白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献锋、被告白丽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二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代献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郭二柱、白丽花偿还代献锋借款110000元整。事实与理由:郭二柱和白丽花是夫妻关系。2014年1月26日,郭二柱和白丽花因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代献锋借现金110000元整,为此郭二柱和白丽花向代献锋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代献峰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期限半年,即到2014年7月25日止,该借款以王答派出所后面的二层楼为抵押,逾期不还,自愿搬出房屋由代献锋处理。郭二柱白丽花2014年1月26日”。到期后,经代献锋多次催要,郭二柱和白丽花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推诿。2016年9月13日,郭二柱因工程收尾需要垫资为由,又向代献锋借现金10000元整。当日,郭二柱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代献峰现金壹万元整郭二柱2016年9月13日”。同日,郭二柱就2014年1月26日的100000元借款向代献锋再次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借条载明:”郭二柱于2014年1月26日借代献峰现金壹拾万元整郭二柱2016年9月13日”。上述两笔借款共110000元整。后经代献锋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起诉至法院。因郭二柱和白丽花是夫妻关系,而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同时白丽花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综上请求法院判令郭二柱和白丽花偿还代献锋借款110000元整。郭二柱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白丽花辩称,100000元借款的金额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这回事,也在借条上签过字。郭二柱向代献锋借10000元时我不在场不知道,代献锋向我要钱时我才知道这回事,这10000元郭二柱没有拿回家。郭二柱跑了,不知道去哪了,现在我没有能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郭二柱和白丽花是夫妻关系。2014年1月26日郭二柱和白丽花给代献锋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代献峰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期限半年,即到2014.7.25日止,该借款以王答村派出所后面的二层楼为抵押,逾期不还,自愿搬出房屋由代献锋处理。郭二柱白丽花2014.1.26”。借款到期后,郭二柱和白丽花未如约还款。2016年9月13日,郭二柱给代献锋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代献峰现金壹万元整郭二柱2016.9.13”。同日,郭二柱就2014年1月26日的100000元借款向代献锋再次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借条载明:”郭二柱于2014年1月26日借代献峰壹拾万元整郭二柱2016.9.13”。上述借款共计110000元,郭二柱和白丽花至今未偿还代献锋。本院认为,2014年1月26日郭二柱和白丽花向代献锋借款100000元并给代献锋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代献锋要求郭二柱和白丽花偿还借款100000元证据确凿,应予支持。2016年9月13日郭二柱向代献锋借款10000元并给代献锋出具借条一份,该债务为郭二柱和白丽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代献锋要求郭二柱和白丽花偿还借款10000元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代献锋要求郭二柱和白丽花偿还借款11000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郭二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郭二柱和白丽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代献锋借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1070元,由郭二柱和白丽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晓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