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3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城西欧诺餐料行与被告青海伍零壹昆仑九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城西欧诺餐料行,青海伍零壹昆仑九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34号原告:西宁城西欧诺餐料行,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经营者:晁晶晶,女,汉族,系西宁城西欧诺餐料行业主,住西宁市城北区。被告:青海伍零壹昆仑九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姜东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西宁城西欧诺餐料行与被告青海伍零壹昆仑九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宁城西欧诺餐料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西欧诺餐料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城西欧诺餐料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西宁城西欧诺餐料行负担。审 判 长  林 强人民陪审员  盛永忠人民陪审员  蒲嫣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志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