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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洪彦申请韩井强、山东远东伟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哈尔滨师大现代文化艺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彦,韩井强,山东远东伟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哈尔滨师大现代文化艺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377号申请人高洪彦,男,1945年1月9日出生,个体,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韩井强,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长山乡。被执行人山东远东伟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负责人林秋实,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师大现代文化艺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李凤飞,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洪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井强、山东远东伟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哈尔滨师大现代文化艺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呼民二商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 黎审判员  孙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