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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4-01

案件名称

亚德客(江苏)自动化有限公司与上海英集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德客(江苏)自动化有限公司,上海英集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2990号原告:亚德客(江苏)自动化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王世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男。被告:上海英集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亚德客(江苏)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英集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上海英集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 琼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人民陪审员  史嘉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瑉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