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3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泾县泾川家具厂与邱德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县泾川家具厂,邱德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682号原告:泾县泾川家具厂,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赏溪村。法定代表人:汪德宝,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云云,女,1966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邱德保,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梁,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泾县泾川家具厂诉被告邱德保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泾县泾川家具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瑾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