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水源与林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源,林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1757号原告:陈水源,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刚明,福建省安溪县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志江,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水源与被告林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水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刚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志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水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志江偿还我借款8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月16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6日林志江因经商需要向我借现金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林志江出具借条一张给我收执;期限届满后,我多次催讨,林志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故向法院起诉。林志江未作答辩。林志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陈水源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认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1月16日林志江因经商需要向陈水源借现金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林志江出具借条一张给陈水源收执。综上所述,陈水源与林志江因民间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林志江借款后未能及时归还,明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陈水源要求林志江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林志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林志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水源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月16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林志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文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