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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曾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329号原告:曾某,男,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林某,女,1988年8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朋,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尚需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何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代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