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希娟、和一森等与徐章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希娟,和一森,徐章印,馆陶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847号原告:周希娟,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和一森,男,201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大名县。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营,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章印,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冠县。被告:馆陶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北环路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延顺,系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滨,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英才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东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丽,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娟,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希娟、和一森与被告徐章印、馆陶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周希娟、和一森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希娟、和一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希娟、和一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3.5元,由原告周希娟、和一森负担。审 判 长 武宏伟审 判 员 李 靓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邢智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