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与张远财等2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张远财,张永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254号原告: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邓远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沛(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男,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远财,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永聪,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远财、张永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以二被告已完清了物业费的缴纳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富顺县上城物业有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君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