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钦州韩志伟陈皮鸭汤店、黄海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钦州韩志伟陈皮鸭汤店,黄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财保38号申请人:钦州韩志伟陈皮鸭汤店,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子材西大街124-1号。经营者:韩志伟,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个体经营户,住钦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广西祺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海娟,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壮族,现住钦北区。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享有的执行款其中的8760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海娟在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享有的执行款87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二、冻结申请人钦州韩志伟陈皮鸭汤店用于担保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钦州分行新兴街支行、户名:石峰、账号:43×××21)内的存款87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18年5月10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案件申请费107.6元,由申请人钦州韩志伟陈皮鸭汤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朝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