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金明与CHRISTOPHERPILARCARLYLE、郭晓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明,CHRISTOPHERPILARCARLYLE,郭晓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338号原告李金明,男,汉族,1970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坤,男,汉族,1992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系原告的儿子。被告一CHRISTOPHERPILARCARLYLE,1971年1月24日出生,系美国公民。被告二郭晓丽,女,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明诉被告CHRISTOPHERPILARCARLYLE、郭晓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晓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晓丽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明撤回对被告郭晓丽的起诉。审判长 钟云峰审判员 陈国新审判员 邹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燕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