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与张贵海及临江市四道沟镇吴家营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张贵海,临江市四道沟镇吴家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299号原告: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大湖街道临城村。法定代表人:许崇伟,该林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彦,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贵海,男,1969年3月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临江市。第三人:临江市四道沟镇吴家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江市四道沟镇。负责人:赵玉贵,该村村长。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与张贵海、临江市四道国债吴家营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第三人临江市四道沟镇吴家营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临江市四道沟镇吴家营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闫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