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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亚辉与被告王国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辉,王国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81民初2055号原告:赵亚辉,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欣,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菊,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赵亚辉与被告王国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亚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阎欣,被告王国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亚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黑AYH7**号丰田牌轿车一辆;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7日被告在齐齐哈尔市将原告所有的黑AYH7**号丰田牌轿车一辆开走,现原告找被告索要,被告不予返还。王国菊辩称:被告没有开原告的车,车也没在被告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6日,原告赵亚辉与刘宙(赵亚辉的前夫)一起到齐齐哈尔市铭昊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二人将黑AYH7**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让律师王磊保管。3月7日,被告王国菊和其朋友在齐齐哈尔找到了这辆车,从王磊手中拿去了钥匙并要求王磊找刘宙出来,不让王磊走,说刘宙欠他钱。于是王磊报了警,警察来后刘宙仍然未出现,后来由王磊与刘宙电话沟通,刘宙说王国菊是他朋友,让他把车开走吧。这样,被告和朋友把车开走。另查明,赵亚辉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的黑AYH7**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与赵亚辉请求返还的黑AYH7**号丰田牌轿车为同一辆车。原告赵亚辉与刘宙于2016年7月26日在讷河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赵亚辉提供的黑AYH7**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离婚证、2017年3月23日王国菊在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847号卷宗的调查笔录一份及原告、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黑AYH7**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系原告赵亚辉所有,有原告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王国菊2017年3月23日在讷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调查笔录中明确表示车在他这,本院可以认定被告就是车辆的占有人。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合法占有车辆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作为车辆的所有人要求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菊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赵亚辉所有的黑AYH7**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国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