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建与刘XX、胡文俊、刘明才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刘XX,胡文俊,刘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XX,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文俊,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明才,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初字496号刘建与刘XX、胡文俊、刘明才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XX、胡文俊、刘明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刘XX、胡文俊、刘明才返还刘建8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1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初字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