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准法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熙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九园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杨文慧、郝佳桃、李秉福、韩祥平、梁树荣、郭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熙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九圆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杨文慧,郝佳桃,李秉福,韩祥平,梁树荣,郭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准法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三马路。组织机构代码81702288-8法定代表人张茂雄,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茂,职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熙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6号街坊,组织机构代码56692912-6。法定代表人杨文慧,总经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九圆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迎泽区,组织机构代码79363400-2。法定代表人李秉福,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文慧,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鄂尔多斯市熙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郝佳桃,女,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系被告杨文慧妻子。委托代理人杨文慧,汉族,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秉福,男,汉族,1964年3月9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九圆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韩祥平,女,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秉福,汉族,男,1964年3月9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九圆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梁树荣,男,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郭红霞,女,汉族,1964年8月28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梁树荣,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熙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九园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杨文慧、郝佳桃、李秉福、韩祥平、梁树荣、郭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准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载明:被告鄂尔多斯市熙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给付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70万元,截止2014年9月23日的利息679.312225万元以及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具体利息按照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部系统为准),给付时间:于2014年11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鄂尔多斯市九园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杨文慧、郝佳桃、李秉福、韩祥平、梁树荣、郭红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向被执行人杨文慧、郝佳桃、李秉福、韩祥平、梁树荣、郭红霞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即日全部履行所有义务,双方于2017年四月五日达成协议,于2017年6月30日,被执行人杨文慧自愿偿还贷款本金6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执行费30000元,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50000元;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沙圪堵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执行费10000元,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20000元;案外人何海蓉自愿偿还贷款本金197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执行费63893元,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39485元,如不按照上述协议主动履行,申请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则按已生效的(2014)准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准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君审判员 马立兴审判员 赵 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佳星本案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