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沂禾阳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沂禾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23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沂源县城南麻老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493219739X。法定代表人吕春晖,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光明,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宗圣,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临沂禾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办事处醋庄前村东4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3989802D。法定代表人徐彦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淄源)食药监食罚[2016]070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举行听证,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光明、张宗圣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临沂禾阳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没款及加处罚款162400元(其中加处罚款80000元)。2016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淄源)食药监食罚[2016]070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自2016年1月份向沂源县邮政局销售其生产的“禾阳”面粉和“禾阳”大米,面粉未标注生产日期,大米也未标注生产日期且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至2016年5月22日案发被执行人总计向沂源县邮政局销售以上面粉和大米货值金额61800元,盈利240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上缴国库;2、罚款8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等履行方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源食药监食罚强申[2017]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淄源)食药监食罚催[2016]0701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行政处罚事实、程序、依据等方面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淄源)食药监食罚[2016]070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形。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淄源)食药监食罚[2016]07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烨审 判 员 张文梅人民陪审员 刘延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