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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国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816号原告李国让,男,29岁,1987年6月7日,汉族,地址: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高彦超,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紫荆花园商务大厦。本院在审理李国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让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国让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吉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