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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炳煌与徐清元、陈水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煌,徐清元,陈水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66号原告:陈炳煌,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徐清元,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水仙,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炳煌与被告徐清元、陈水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炳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彬负担。审 判 长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李荣奎人民陪审员  李国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熹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