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炳煌与徐清元、陈水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煌,徐清元,陈水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66号原告:陈炳煌,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徐清元,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水仙,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炳煌与被告徐清元、陈水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炳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彬负担。审 判 长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李荣奎人民陪审员 李国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熹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