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谢倩与福建省同城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倩,福建省同城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民初963号原告:谢倩,女,199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云,福建真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标,福建真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同城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19号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8#楼18层28办公。法定代表人:叶欢欢。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恩和,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谢倩与被告福建省同城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云、被告福建省同城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恩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0月份工资2580元、11月份工资3900元及12月份工资3708.5元,共计10188.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原告受被告福建省同城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聘用,在动漫部任主管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告的工资组成为月工资底薪3800元另加满勤奖金100元及加班工资。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10月至12月份工资共计10188.5元(已扣除被告于2017年1月补发的500元)。原告于2017年1月4日上班时发现被告已人去楼空,此后原告向被告追讨拖欠工资未果,就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被告福建省同城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无异议,但2017年1月20日左右,其已补发原告工资500元,应予以扣除。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谢倩原为被告福建省同城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担动漫部任主管职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月4日,被告因经营不善停业,原、被告双方即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向原告补发工资500元,但仍欠原告2016年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的部分工资10188.5元未支付。原告曾就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实向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7年2月13日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盖有被告公章的2016年10月-12月的考勤汇总表、盖有被告公章的2016年10月-12月的工资表、工资凭证单、榕晋劳仲不字[2017]04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原、被告的一致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谢倩在被告福建省同城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0188.5元,可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省同城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倩拖欠的工资1018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福建省同城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危 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