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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特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孟现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现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特89号申请人:孟现伟,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王元峰,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武汉路和茶山路交汇处美佳大厦。代表人:王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树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孟现伟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协议确认一案。该纠纷经蒙阴县司法局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孟现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理赔款项于2017年6月11日之前打入蒙阴���人民法院账户。二、本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孟现伟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本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依据该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司法确认裁定书经双��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