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木长有与山东省青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长有,山东省青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木长有,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执行人山东省青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梁波峰,该公司总经理。木长有申请执行山东省青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连劳人仲案字第〔2016〕第6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省青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财产所在地为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木长有申请执行山东省青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160号,执行依据:连劳人仲案字第〔2016〕第604号仲裁裁决书]指令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