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晓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6号,机构代码:78308276-9。法定代表人:朱彦。被执行人:金晓梅,女,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8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费6457.3元、能耗费433.6元、诉讼费92元、公告费800、执行费50元,合计7832.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6457.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2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晓梅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总计7832.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6457.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2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凡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