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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罗娜娜与狄建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娜娜,谷甲云,狄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578号原告:罗娜娜,女,1988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谷甲云,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狄建丽,女,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罗娜娜与被告谷甲云、狄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依据罗娜娜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谷甲云、狄建丽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谷甲云、狄建丽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罗娜娜亦不能补充提供谷甲云、狄建丽现在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被告谷甲云、狄建丽现住址不明,罗娜娜又不能提供谷甲云、狄建丽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罗娜娜起诉谷甲云、狄建丽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娜娜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15元,由本院退还给罗娜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狄  英  纳人民陪审员 赵  凤  华人民陪审员 赵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曲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