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恢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强,王宜岭,李荣玲,李慎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恢26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强,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宜岭,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荣玲,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慎连,男,1946年8月25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强、王宜岭、李荣玲、李慎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