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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乔旭新与王学会、赵国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旭新,王学会,赵国森,李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48号原告:乔旭新,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红山区信用联社职工,住赤峰市。被告:王学会,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赵国森,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晓红,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林西县文化馆职工,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宏,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旭新与被告王学会、赵国森、李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乔旭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旭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旭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5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乔旭新负担。审 判 长  贾连国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褚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