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刑更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徐庆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庆龙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刑更82号罪犯徐庆龙,男,汉族,1964年6月30日出生,大专文化,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现在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000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庆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润出庭履行职务,滁州市清流监狱指派干警余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徐庆龙,证人张某、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徐庆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出庭检察人员意见为:对罪犯徐庆龙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庆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执行机关对该犯服刑表现进行的考核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单,证实罪犯徐庆龙服刑表现一贯较好,无违法违规行为;2、罪犯徐庆龙的认罪悔罪书反映其积极悔罪的思想。3、同监罪犯张某、曹某出庭证实罪犯徐庆龙服刑期间的表现较好,对监狱给罪犯徐庆龙提请假释均无异议。4、滁州市南谯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徐庆龙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及其家属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徐庆龙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徐庆龙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徐庆龙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庆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杰审判员 宋珺梅审判员 许 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