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6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卢智杰与黄景文、黄丽爱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65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智杰,黄景文,黄丽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650号之一原告:卢智杰,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黄景文,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黄丽爱,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智杰诉被告黄景文、黄丽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智杰以与被告黄景文、黄丽爱庭外达成一致意见,本案暂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智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智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卢智杰负担。审 判 长 徐飞勇人民陪审员 梁金志人民陪审员 黄满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绮琴傅铭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