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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6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卢智杰与黄景文、黄丽爱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65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智杰,黄景文,黄丽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650号之一原告:卢智杰,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黄景文,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黄丽爱,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智杰诉被告黄景文、黄丽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智杰以与被告黄景文、黄丽爱庭外达成一致意见,本案暂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智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智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卢智杰负担。审 判 长  徐飞勇人民陪审员  梁金志人民陪审员  黄满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绮琴傅铭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