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郭梅梅与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梅梅,王军,郭俊芳,李田田,赵卡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06号原告郭梅梅,女,194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现住陕西省。被告王军,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现住陕西省。被告郭俊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人,居民,现住陕西省。系被告王军之妻。被告李田田,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现住陕西省。被告赵卡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人,居民,现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梅梅诉被告王军、郭俊芳、李田田、赵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梅梅撤回对被告王军、郭俊芳、李田田、赵卡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郄小平审 判 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刘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志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