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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武与郑国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武,郑国强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835号原告:陈武,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勇,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郑国强,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陈武诉被告郑国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陈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武撤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陈武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永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