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武与郑国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武,郑国强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835号原告:陈武,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勇,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郑国强,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陈武诉被告郑国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陈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武撤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陈武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永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