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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俊和与赵光宇、黄小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和,赵光宇,黄小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408号原告:刘俊和,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岭,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光宇,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黄小娟,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刘俊和与被告赵光宇、黄小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刘俊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计609元,由原告刘俊和负担。审判员  赵国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学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