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左清民与于会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清民,于会泳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542号原告:左清民,男,汉族,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方方,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坤,荣成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会泳,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原告左清民与被告于会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左清民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清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左清民负担。审判员 李雪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