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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红梅申请白磊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梅,白磊,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汉族,1977年4月2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陕西省延安市百米大道欧景园,系延安市安塞区城乡规划监察大队职工。被执行人白磊,男,汉族,1991年3月25日出生,住延安市红化沟*期经济适用房,系延安市安塞区城乡规划监察大队职工。被执行人强强,男,汉族,1993年10月16日出生,住延安市安塞区环城路,系延安市安塞区城乡规划监察大队职工。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4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白磊、强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白磊、强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白磊在你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白磊在你行的存款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陈 晨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