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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林伟民、杨益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伟民,杨益娟,吴俊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林伟民,男,汉族,1960年3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杨益娟,女,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九江市。被执行人吴俊盛,男,汉族,1974年4月27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林伟民申请杨益娟、吴俊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一初字第23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益娟、吴俊盛应支付申请人林伟民案款328501元,承担执行费4827.51元。现因被执行人杨益娟、吴俊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1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振霄审判员  钟旭玲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杰 来源:百度“”